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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申请和先发明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11-20 阅读次数: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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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发明创造涉及技术方案,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能产生有益技术效果,那可以考虑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产品,仅对产品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的创新给予保护,而且所述形状、构造的特征还必须是具有技术功能的特征,如果仅仅为了美观或视觉效果而具有的形状、构造特征,不能用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所以,如果一种产品在形状、构造方面有功能性的改进或改动,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予以保护。

  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除了能保护实用新型所能保护的上述客体外,还能保护没有形状、构造的配方类产品和材料类产品;除了能保护产品类的客体,还能保护方法类的客体,例如,产品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生产工艺、方案解决流程以及产品新的应用等。也就是说,涉及物质类(如生物制品、化学制品、材料等)及方法类(包括新用途类)的技术方案,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如果发明创造涉及工业产品外观的设计,则可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就是产品新的设计,该种设计限于使产品外观呈现视觉效果的设计,不保护产品内部的、不能从外面看到的设计,也不保护肉眼观测不到的设计,更不保护仅以功能决定的设计。

  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

  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那么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呢?

  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

  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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