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您好,欢迎来到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 交易平台

24小时服务热线:0471-6920255

24小时服务热线

0471-6920255

提供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知识产权顾问将致电联系您。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确认提交

2024年!这些知识产权新规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4-01-03 阅读次数:42853

字号:

{ 关闭 }


图片

国家知识产权局



1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标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上一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此次修订突出了标准的合规属性,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参照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3

专利审查指南(2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4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现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6

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丹麦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将中丹PPH试点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丹PPH指南。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中丹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中丹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持续推动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深入合作。

7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序号费用
种类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10620

10920

2.

超出30页每页加收

120

120

3.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1600

1640

4.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2400

2460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600

(注: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640)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8

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8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


以上修订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



9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申请日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10

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在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


中智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中智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智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持续推动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深入合作。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11

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声明:文章内容转自网络,侵删!


高质量专利和高价值专利有什么区别?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开始啦~

经典案例

内蒙古商标注册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内蒙古专利代理 内蒙古商标代理 内蒙古著作权登记 内蒙古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呼和浩特商标注册 欣洋瑞商标注册

内蒙古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欣洋瑞专利代理 呼和浩特专利代理